关于《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1月16日对外发布,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进一步规范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根本要求,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科学合理保障工资支付的一系列创新性举措,意义重大。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2012年开始,清远市制定了《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实施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劳动者工资权益保护起到了良好的兜底保障作用。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随后,人社部等部门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同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法规政策,清远市制定了该《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全市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具体经办和直接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
第二章为工资保证金存储,明确了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时间、金额计算、现金存储方式、保证担保方式、托管银行及担保人资格要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施工合同总价的2%计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存储,也可以采用保证担保等额替代。选用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存储,账户命名为:“总包单位+清远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我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同一个银行托管账户,同一个总包单位在我市辖区内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已达最高限额的,新承建的工程不再存储工资保证金,纳入总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共同管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选用保证担保方式存储的,保证人应向总包单位开具保证担保办理凭证,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保证担保保函,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工期,保函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工资支付的,保函自动延长至总包单位完成支付止,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自动延期之日起15日内履行续保手续。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才准许开展工资保证金托管业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才允许开展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
第三章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明确了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条件、动态管理。总包单位在我市辖区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的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存储比例提高200%,且不受存储上限限制。总包单位已获工资保证金减半存储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后资格后,经认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取消工资保证金减半存储或免缴工资保证金资格,新承建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为工资保证金使用,明确了保证金使用条件、支付程序、补足要求。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后,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保证人或托管银行按要求划拨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明确了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办理程序、特殊情况处理。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的,总包单位可以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在施工现场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准予核销或返还。总包单位现金存储达到最高限额后纳入共同管理的工程项目竣(交)工的,退出程序按照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办理。一个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多个工程工资保证金的,仅返还总包单位相应超额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的,暂不予核销或返还,待工资纠纷问题处理完毕后核销或返还。施工过程中变更总包单位的,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总包单位须按照本办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原总包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长期未动工、停工、烂尾时间超过3年以上,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总包单位可以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项目重新复工的,总包单位需重新存储。
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明确了保证金监管方式、监管责任、违法处置。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经办银行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保障资金安全。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本金或核销托管专户。对总包单位未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总包单位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解释单位、施行和有效期限,明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清远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
相关政策文件:https://www.qingxin.gov.cn/bmxz/xz/skz/gzwj/zcwj/content/post_1894045.html